新党发[2010]18号 新疆自治区党委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28
摘要: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在认真落实现行就业政策基础上,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十二)鼓励自主创业。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中“对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范围,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降低水电收费价格,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州市研究制定。

  (十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十四)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创业成功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享受相同贴息政策。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仍按上述标准执行。以上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出资增加县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十五)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在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从2010年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可从上一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地州市提取20%、自治区本级提取30%比例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

  三、强化服务,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实施就业全程跟踪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2011年上半年,各地(州、市)和县(市、区)两级要全部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加强基层平台工作力量,通过开发特定公益性岗位,解决工作人员紧缺问题。

  (二)开展就业专项服务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实现用工岗位需求与毕业生资源的有效对接。从2011年起,自治区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有关规定,从当年毕业生缴纳的学费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作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对高校组织的公益性就业指导和招聘活动,自治区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三)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各地要安排创业引导性资金,积极争取对口支援省市资金支持,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的产业聚集效应,建设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为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并给予场租补贴、税收返还等政策扶持。同时,鼓励和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创业孵化和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要切实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小额贷款、注册登记、财务管理、法律援助、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业型县(市)要率先启动。

  (四)建立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就业基础管理和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等工作。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因个人原因3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不再进行失业登记。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空岗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动态管理。

  (五)依法维护公平就业。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不得以求职者的性别、民族等原因拒绝提供就业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四、转变观念,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一)强化就业观念教育。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就业形势报告会、励志讲座、社会实践、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正确看待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捡,先就业后择业,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二)大力开展就业宣传。要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生动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大力宣传扎根基层、奉献农村、锻炼成才的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大力宣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唱响到企业、到基层、到非公有制企业、到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自觉转变观念,把自身发展与社会需求紧密相结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合力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组建“就业指导专家团”,深入高校、社区、农村、家庭开展公益巡讲活动。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就业栏目、专题,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将每年4月定为就业宣传月。

  五、面向市场,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改革

  (一)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从2011 年起,自治区各大中专院校要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并不断提高课程建设及教学水平,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规划职业生涯,提高求职技巧,加强观念教育,提高就业竞争力。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把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范围,设置专业学科,解决就业指导专职教师职称评定问题。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专业结构和办学结构。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趋势,深化以就业创业和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育改革。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扩大高职、中职办学规模。要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自治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大中专毕业生供给与社会需求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度,每3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一份调研分析报告,提出专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是当前最大的民生问题。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第一、就业优先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把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政府作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每年要专题研究就业工作至少2至3次。要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各地、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生活问题,努力帮助其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解除后顾之忧,促进稳定就业。

  (二)建立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真正发挥牵头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实行定期通报和奖励制度。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总结推广促进就业先进经验和做法。自治区将适时开展督查指导活动。每年选择一批用工规范、吸纳就业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培育,以点带面,在全区范围内示范推广。开展就业工作评先表彰活动。对在基层、企业等工作岗位表现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职责,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要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查处。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下拨资金,进一步完善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将制定实施办法情况以及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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