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回归上市相关涉税问题解析

来源:税悟 作者:顾春晓 人气: 时间:2016-03-22
摘要: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14年,我国互联网企业在纳斯达克、纽交所、香港地区上市融资的总家数为35家,总融资额为311亿美元。此外,很多创业公司设立VIE结构接受外资美元基金的融资,需要在以美元计价的交易所上市,帮助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VC)和

1.企业(指内资经营实体)的创始股东在境外设立一个离岸公司A,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2.这个A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3.上市主体公司再在BVI或者是香港全资设立离岸公司B。

4.离岸公司B再在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WFOE)。

5.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以达到完全控制国内实体企业之目的。 
其中签订的协议主要包括:
(1)贷款协议:即WFOE贷款给内资经营实体的股东,股东将资金注入企业发展业务。

(2)股权质押协议:内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实体企业的股权完全质押给WFOE。

(3)独家顾问服务协议:通过该协议实现利润转移,协议规定由WFOE向经营实体企业提供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及技术顾问服务,而实体公司向WFOE支付的费用额为全年的净利润。

(4)资产运营控制协议:通过该协议,由WFOE实质控制经营实体的资产和运营。

(5)认股权协议: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实体公司所在的领域时,WFOE可提出收购实体公司的股权,成为法定的控股股东。

(6)投票权协议:通过该协议,WFOE可实际控制经营实体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会派送成员。

通过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内资经营实体实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大家熟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巨头及电子商务巨头如新浪、网易、搜狐、百度、腾讯、阿里等大批企业均采用这一模式在境外上市。

二、VIE模式下的税收利益

协议控制境外上市除了融资方便等因素外,税务上的节税效应也是企业重要考量因素,我们逐一主体分析如下:

(一)经营实体公司的税收利益

经营实体企业利用WFOE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通过向WFOE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顾问费、技术转让费等方式实现利润转移至WFOE公司,进而在WFOE公司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降低了整体所得税税负。

(二)WFOE公司的税收利益

一是WFOE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往往比一般企业更容易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新税法实施前,特定区域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税率;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两免三减半政策;新税法实施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所得税和流转税优惠政策。

二是在VIE模式下,作为经营实体公司转移利润的承载体,协同境内经营实体公司使得境内经营业绩的实际税负大大降低了。

(三)HK公司(离岸公司B)的税收利益

税收利益:通过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降低了VIE架构的整体税负

VIE模式下,由于中国与开曼未签订税收协定,仅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WFOE公司若直接向开曼公司分红时,需按规定扣缴10%预提所得税,而通过设置HK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安排,在中国境内设立WFOE公司,WFOE公司的利润返回香港公司时,可以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通过设置香港离岸公司B环节,降低了利润向境外投资者分配的税负,增加了境外上市公司留存收益。

(四)开曼公司的税收利益

开曼公司主要功能为上市融资功能,该公司设立在开曼,本身没有税收负担亦没有税收利益。

(五)离岸公司A(BVI公司)的税收利益

税收利益:规避创始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BVI公司(离岸公司A)出让股权或股票以及所分得的红利(资本利得)可直接归于BVI公司(离岸公司A),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同时,对于BVI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红利留在BVI公司内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达到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之目的。

(六)创始股东的税收利益及风险

税收利益:通过搭建VIE模式,大大降低整体税负,同时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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