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回归上市相关涉税问题解析

来源:税悟 作者:顾春晓 人气: 时间:2016-03-22
摘要: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14年,我国互联网企业在纳斯达克、纽交所、香港地区上市融资的总家数为35家,总融资额为311亿美元。此外,很多创业公司设立VIE结构接受外资美元基金的融资,需要在以美元计价的交易所上市,帮助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VC)和

三、拆除VIE模式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拆除协议控制模式时,境内外各法律主体、纳税主体如何变化,如注销、重组等,相应的纳税义务和适用的税收政策如何变化?

拆除协议控制模式时,若只是控制协议的解除,境内外主体公司层面和股东层面均未发生变化时,由于中国税法以法人为主体,因此控制协议的取消,纳税主体并不会发生变化。

但控制协议解除同时对WFOE公司进行了重组,则会引起的相应的税务问题。

(二)相应的原境内主体(境内WFOE、境内实体)原曾享受的国内税收优惠是否会被撤销导致补缴税收,从而增加拆除协议控制时的税务成本、会涉及哪些税种,有多大影响程度?

【对于境内实体企业】

由于境内实体企业本身不存在享受税收优惠,故解除协议后不会引起税收优惠的变化。但拆除境内实体企业与境内WFOE协议控制,切断两者之间的利益转移,并按独立交易价格原则发生交易行为,则原先的关联交易转让利润行为可能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境内实体企业以前年度的转移利润行为可能面临被纳税调整及处罚的风险。

【对于境内WFOE公司】

由于解除协议控制,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经营模式并未发生变化,税收待遇是否会变化则取决对WFOE公司的重组模式(如成为境内实体企业股东、子公司或资产业务纳入经营实体等)

若由于重组行为,引起境内WFOE企业外资企业身份变化或经营模式的改变,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不符合要求,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甚至补税情况。例如WFOE公司重组为境内实体企业的股东,税收政策基本无变化;若WFOE公司重组成为境内实体企业的子公司时,WFOE公司则有可能因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引起税收待遇变化;若WFOE公司采用业务整合、剥离等方式重组,可能引起WFOE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服务先进型企业等评价指标变化,不符合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条件。

(三)如进行股权交易,涉及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如何认定?税收负担如合变化?

对WFOE公司重组,如涉及股权交易,境内实体企业向HK公司(离岸公司B)收购其持有的WFOE公司股权时,会涉及HK公司(离岸公司B)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认定问题。如何认定?需要遵循以下相关规定:

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82号)(以下称"通知")。通知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人员履职的场所、财务及人事决策机构或人员的所在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所在地,企业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放地或者所在地等四个方面作为判断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标准。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HK公司(离岸公司B)转让WFOE股权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如果HK公司(离岸公司B)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HK公司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按25%征税,而不是按向非居民企业5%的税率征税。

(四)拆除协议控制前后实质性的业务(利润)如何在不同的纳税主体之间变更,从而引发相关所得税等税务成本的改变?

拆除协议控制前,经营实体的利润通过协议控制模式实际分别体现在经营实体公司和WFOE公司里,如前所述存在利润转移的问题。

拆除协议控制后,由于WFOE公司最终注销(WFOE公司为壳公司的情况下)或重组并入经营实体公司(WFOE公司有实际业务情况下),实质性业务利润是否变化要视重组模式而定。存在三种情况:

1.WFOE公司为壳公司情况下,WFOE公司直接被清算注销,利润无需转移,该环节流转税金及附加可节省;在此种情况下,WFOE公司一般亦不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拆除协议控制并清算注销后,对企业所得税无影响。

2.WFOE公司为实体公司,但只是进行业务重组,从税务上来说,业务重组后,转移利润功能消失,盈利能力提高,相对于原先协议控制模式下,所得税税负有所增加,当然原来转移利润时所产生的流转税金及附加也可以节省。

3.WFOE公司为实体公司,最终WFOE公司以股权方式重组纳入经营实体公司体系,WFOE公司成为经营实体公司的子公司或孙公司,拆除协议控制后,WFOE公司未来继续存在,重组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的不同,相关税务成本亦会不同(此种情况分析会比较复杂,具体需结合重组内容分析,总体而言对税务成本的影响有正有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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