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VIE结构下现行税收监管框架 VIE结构中涉及最为复杂的是所得税。因此,对VIE结构下现行税收监管框架的分析,主要遵循利润转移这条主线进行梳理。区分不同的收入类型,有助于理解VIE结构中现行税收监管框架背后的设计理念和监管原则。现行税收监管框架主要针对股息、技术服务费和股权转让三项收入进行重点避税监管。 首先,针对股息收入出台了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前者就中国政府与香港特区的双边税收协定(DTA)对境外公司股息分红收入适用所得税率给予了明确说明;后者对A2从B1收购B2股权获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给予了限制,这本是针对"红筹上市"模式中的相关设置的限制,却直接导致了B1公司在VIE结构中不再体现(见图3)。
其次,针对技术服务费收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该文件规范和加强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明确指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对VIE结构中WFOE企业向境外SPV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达到转移利润目的的行为给予了限制。 最后,针对股权转让收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这两个文件均对非居民企业利用境外离岸公司(低或者"零"所得税率地注册)充当"管道公司",通过转让境内居民公司股权将利润转移出境,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目标的避税行为给予了限制。 综上所述,"协议控制"是外资在投资和产业准入严密监管大环境下,进出国内产业的关键节点。"协议控制"的出现,撞击了中国在所有经济领域的监管,原因就在于"协议控制"不仅颠覆了我国政府监管企业行为的"股权控制"基础,而且通过表外的隐性协议隐藏了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财务信息,进一步破坏了监管的信息基础。加之"互联网+"的异军突起,税收监管的"属地原则"也在逐步削弱。在此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税收监管效力锐减,监管体系出现漏洞,便不难理解。 在VIE结构中,各企业之间借助关联企业定义中的股权基础,以协议控制方式巧妙地绕过法律界定,利用隐性的协议约定甚至口头约定,实际开展关联交易,利用"税收洼地"效应,有效地进行避税活动。VIE模式的复杂性不仅放大了传统关联交易汇总基于销售定价调节的转移定价行为,而且创新技术服务协议实现利润向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以及境外所得税低税率企业的转移,这些做法给我国的税收监管带来新挑战。为完善对VIE结构中涉税行为的税收监管,相关部门应从在税法中明确VIE结构中企业间的关联关系、逐步缩小VIE结构中企业间的"税收套利"空间和对离岸金融中心SPV企业及其跨境资金流动配合专门监管三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部分文章来源:税务研究、博实同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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