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3-04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0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实施的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公告的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0号)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相关规定,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开取消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实施的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将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决定取消的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和审批部门予以列明;同时,强调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0号)文件精神,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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