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6年,该集团下属的 R 房地产公司,开发并销售普通商品住宅楼28798 平方米,通过对楼层、采光和成本等多方面考虑决定,将每个平方米的平均价格定为 2900 元。其成本为 6836万元。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 (5)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 (6)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的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项目(7) 我们可以计算得到, 增值额﹦28798×2900-68360000﹦1515.42万元 增值率﹦1515.42÷6836﹦22.17% 此时,增值额超过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20%,但不超过 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一般减免税的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等之和的20%,予以免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表2 所示:
根据公式(7),我们可以计算得出: 土地增值税﹦1515.42×30%﹦454.626万元 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减轻企业的税负呢?如何才能使企业享受国家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呢? 经过税收筹划,就可以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可以设计这样的一个方案,即该房地产公司可以通过将其销售部门独立出来,设立一个房屋销售公司,将住房以 2800 元的价格卖给销售公司,而后销售公司再以每平方米 2900 元的价格售出。 我们知道,当每平方米的价格为 2800 元,增值率为 17.96%,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20%,免征土地增值税。故可以将全部住宅售给销售公司,而免纳土地增值税。同时,销售公司只需要缴纳营业税即可。 筹划前该房地产公司的税负: 假设68360000元成本中能够取得3759800元(68360000×50%×11%)的进项抵扣税额,则, 应纳增值税:28798×2900×11%-3759800﹦5426762 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以及教育费附加:5426762×(7%+3%)﹦542676元 应纳印花税:28798×2900×0.03%﹦25054.26 元 筹划前纳税额:4546260+5426762+542676+25054.26﹦10540752.3 元 筹划后房地产公司的税负: 应纳增值税:2800×28798×11%-3759800﹦5109984 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以及教育费附加:5109984×(7%+3%)﹦510998元 印花税:2800×28798×0.03%﹦24190.32 元 房地产公司合计纳税额:5109984+510998+24190.32﹦5645172.32 元 销售公司增值税:(2900-2800)×28798×11%﹦316778元 城市维护建设费以及教育费附加:316778×(7%+3%)﹦31677 元 印花税:2900×28798×0.03%﹦25054.26 元 2800×28798×0.03%﹦24190.32 元 印花税合计:25054.26+24190.32﹦49244.58 元 销售公司合计纳税额:316778+31677+49244.58﹦397699.58 元 筹划后合计纳税额:5645172.32+397699.58﹦6042871.9 元 纳税筹划前后税负差额:10540752.3-6042871.9﹦4497880.4 元 通过将销售部门独立出来,成立销售公司,降低土地增值率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增加一部分营业税负和印花税负,但只要增加的税负小于减少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就有收益,房地产公司比筹划前减少了税收负担4497880.4元,这一部分将会转化为公司利润。但同时也要注意考虑其它的因素,如公司设立成本、费用转化成本以及其它纳税筹划成本等,否则会影响到筹划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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