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问题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的一整套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普遍认为这是一部既体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与协调,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有《企业会计准则33号 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 新准则 ...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的一整套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普遍认为这是一部既体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与协调,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有《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对于我国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进行了规范。而以前我国无相关准则,只有1995年颁布实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两者相比较而言,新准则有明显的变化和改进,笔者经过认真学习、研究和对比,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定义

  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可见新准则无论在报表的编制范围上还是在反映的内容上都有所变化,尤其是增加了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使得合并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加全面。

  二、关于合并理论

  新准则中合并理论从侧重母公司理论改为侧重经济实体理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即少数股东权益包含在合并所有者权益总额内。

  2、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说明合并净利润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合并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为母公司享有的部分。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末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可以理解为全额抵销末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而非像母公司理论按比例抵销。

  4、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但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享有的部分。

  5、子公司净资产增值,归合并主体所有,即全额确认。

  6、少数股东权益,在同一控制下按帐面价值计,属于母公司理论;在非同一控制下按公允价值计,但不包括商誉中的部分,这种做法属于修正的母公司理论。

  可见在合并报表的这些主要项目上,大部分运用的是经济主体理论,而像商誉的确认和少数股东权益的计价方法是经济实体理论与母公司理论的结合,即修正的母公司理论,体现出母公司理论与经济实体理论的日趋融合,这也是国际合并理论的发展趋势。

  三、关于合并报表编制方法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而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要求,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必须使用权益法,将子公司净资产变动对于母公司相关项目的影响在“长期股权投资”帐户中反映出来。

  新准则的这种做法可以简化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核算,而且提供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调整项目比较集中。

  四、关于合并商誉、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

  我国合并报表与国际合并报表之间存在着一个显著的区别,即不确认合并商誉,而以“合并价差”代替。如《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其中“合并价差”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成本(或购买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它由三部分组成: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所投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合并商誉);企业集团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数额相互抵销的差额。

  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按一定摊销期限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未摊销余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列作合并价差的组成部分,而贷差计入资本公积。

  可见合并价差是报表项目,并非帐户,因为它不代表任何经济含义,仅仅是每年编制合并报表时用以平衡报表左右金额的一个轧差数,一般不进行摊销;而股权投资差额是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产生的,但又不作为报表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摊销余额进入合并价差项目)。这样在合并报表的编制中,实际上涉及到了三个概念,即合并商誉、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而这三个概念内容相互交叉,同时并存,而且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都可能被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其包含的内容十分复杂,成了一个大杂烩,导致合并报表项目难以理解,分析起来十分困难,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会计准则一般将购买成本与取得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它不包括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需进行系统摊销或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数额相互抵销的差额,国际会计准则作为推定损益将其计入合并损益,在合并损益表中列示

  在新准则中规定“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而且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另外新投资准则规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由此可见本次准则修订对于我国合并报表中存在的问题非常重视,结合国际发展趋势,确认合并商誉,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使得前述三个概念并存的问题得以解决,并更加规范。

  五、关于合并范围

  合并范围是合并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准确与否的关键因素,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规定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具体规定为: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②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经对比可以看出,无论在文字表述方面还是在具体规定方面新准则都更趋向于科学和规范,这些变革,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操纵合并利润的现象。

  另外对新准则在应用中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确认合并报表范围时要强调实质控制,应以质量标准为主,并辅以数量标准,并且两个标准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运用:

  ①对于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采用数量标准确认,但还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防止将名义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以粉饰报表的现象发生;

  ②对于投资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包括间接控股和直接控股),采用质量标准确认。即控制应该是指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上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该合并会计报表;相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该合并会计报表。这样既可以避免混淆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也有利于正确确定合并范围。

  (2)新准则规定“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时不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笔者认为应增加对这一条款适用的详细说明及要求,这样可以减少人为操纵的可能性,提高信息的可信性。如在报表附注中,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对应披露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未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投资记账方法,及账面投资额。防止母公司一方面用成本法对子公司“投资”计价,另一方面又将这些经营不善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致使合并报表虚计“投资”。

  (3)对“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规定,需要具体分析,并区别对待,主要看该公司有没有处置企业和清算的意图,如没有,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4)应规范合并范围变动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有关合并报表会计范围变更的条件,规定相应的披露方法,对各种允许合并范围变更的条件需要作出明确的定性和定量界定,并在实际实施时严格把关,加强控制和审查。如要求在附注中对于本年增加和减少的子公司的情况进行说明,以及对于纳入合并范围或不纳入合并范围的理由进行说明,对滥用合并范围变更的行为采用追溯调整法,以限制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动来调节利润的不当行为。

  除上述问题以外,笔者认为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具体编制方法及相关项目的抵销方法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及在新准则实施前的过渡阶段如何解决好新旧准则的衔接从而保证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并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这些具体问题都要求专家学者和广大会计工作者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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