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建国税几个营改增问题的不同看法

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6-07-17
摘要:福建国税问答16、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无偿赠送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中不构成服务内容且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部分(低值易耗品除外),暂按不低于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今天看到微信圈传送的《福建国税12366于7月4日及11日解答营改增的40个热点问题》,觉得很不错,点个赞!

但对其中几个问题,也有不同看法,写出来,供大家讨论吧。

对几个营改增问题的不同看法

段文涛/文

福建国税问答15、保险公司为投保车辆维修,取得维修费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保险公司购进货物、劳务或服务用于赔付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在提供给客户时,应按转售行为计提销项税额。若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了赔付金,再由客户向销售方支付款项购买货物、劳务或服务,最后保险公司要求客户让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自已,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

——很有意思的答复。

首先,笔者对于“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了赔付金,再由客户向销售方支付款项购买货物、劳务或服务,最后保险公司要求客户让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自已,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的答复很赞许!这种风险提示很有必要。

其次,对于关于保险公司抵扣与转售,有如下看法:

什么叫“保险公司购进货物、劳务或服务用于赔付”,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吗?保监会允许这样吗?又有哪分保险合同是这样签订的,保险标的出险后,以这种形式理赔?

“在(把购进的货物、劳务或服务作为理赔赔付)提供给客户时,应按转售行为计提销项税额。”保险公司转售修理服务,“转售”的依据是哪条法条(哪个文件哪一条)呢?所谓转售就是销售吧,保险企业又怎么能提供修理(汽车等)服务呢?

另外,对保险公司转售服务等,会不会还要核定计税价格啊?既然是保险企业转售修理服务等,那么保险公司还要不要再又开具修理发票给车主单位呢?

如果按答复中的意思,就是平进平出。如,购进汽车修理服务(不含税)10000万元用于赔付给甲公司,取得进项税额1700元;再作为“转售”计提销项税额1700元,相抵后的结果是然并卵,等于0元。还要多做几笔账还有抵扣认证(勾选)申报及销售申报。

其实,也就是笔者前段文章中所主张的那样,保险公司不能对赔付的支出计算进项税额,修理发票由维修企业直接开具给车主,简单多了。

福建国税问答16、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无偿赠送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中不构成服务内容且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部分(低值易耗品除外),暂按不低于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对于此项,笔者认为还是混淆了“无偿”赠送与“有偿”赠送的区别。题目中的“保险企业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不完全等于回答中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无偿赠送货物”哦。

“保险企业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会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为招揽保险客户,以赠送礼品的方式对特定对象赠送一些礼品,送10份礼品,也许能成4-5个业务呢。其二是购买了保险产品已成为客户的投保人,送一些礼品。

对于向不特定对象赠送礼品的,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符合规定。

“提供应税服务并无偿赠送货物的”怎么就是无偿赠送呢?我没购买你的保险产品(保险企业提供服务),你会送我什么货物呢?既然是在提供服务时赠送的,就是基于对方购买了保险产品才送的,所送物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保险产品的价格中了。这和客人住宿酒店,酒店免费提供早餐是一回事啊!换个马甲就不认识了?

福建国税问答11. 2008年我司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拍卖,用200万取得某企业欠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打包债权500万,2016年我司收到该企业支付的欠款600万,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

——对于此条,笔者真的不理解。

首先,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债权,属于金融商品中的哪一项呢?

其次,我公司购买了银行转让的“不良贷款打包债权”,成为我公司的债权—应收款项,日后收回应收款项(债务企业支付的欠款),我公司转让了哪门子的金融商品呢?我收回应收款,怎么还要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呢?

那其他的所有的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时已经缴纳增值税,只因购买方暂时未付款形成欠债,日后收到欠债时,销售方又要按金融商品转让交一次增值税?看来,这个应收账款的科目真害人啊。

第三,我司收到欠钱的债务企业支付的欠款,我还开一次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那欠账的企业可就发了,本来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时已经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进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欠款记“应付账款”,过段时间支付欠款时,又取得一次发票,再进一次成本?再作一次所得税前扣除?真是发了啊。

福建国税问答12. 营改增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收到专用发票,要不要去认证

答:可以不认证。

——对于此问题,笔者基本认可。但主张对于特定项目的进项,还是要做认证,或者勾选后确认进项,申报抵扣的同时再作进项转出。原因嘛,你懂的。

只是,不知前段时间,一直拿“滞留票”恐吓纳税人的大师们,还有某国税(微信公众号曾经专题以滞留票说事),以及思想还停留在90年代的一些干部们,会不会高呼这是“大逆不道”啊。

恭喜福建的纳税人,有了省局的这个答复,以后你们不用再受滞留票的恐吓了,你们真幸福,恭喜!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