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一般是指出于利润动机以外的财产转移,对于受赠者一般不附加财产义务。而“买一赠一”是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货物的行为,是出于利润动机的交易行为,只有购买商家的主商品,才能领取相应的赠品,换言之,没有购买商家的主商品,就不能领取赠品。因此,附有财产义务前提的“买一赠一”与不附财产义务的纯粹无偿赠送之间,还是存在本质的差异。对于“买一赠一”所赠送的物品,在增值税上并不视同销售。 但应当注意的是,买一赠一属于实物折扣性质,如果需要开具发票的,则必须将主货物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并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果购买主商品满一定金额才送赠品且主商品为单件开具发票,那么可以在任一主商品的单件发票上同时开具赠品;如果赠品数量多、单价小,不易分摊,那么可以采用另外一种开票方法,即除了将主货物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外,还要在金额栏按各商品的公允价值分别填列,按赠品价值合计作为折扣额单独填列在金额栏。 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举例:2020年12月某服装企业用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本企业商品,规定以每套1500元(不含税价),购买西服的客户都可以获赠一条领带,领带价格(不含税)200元,当期该服装企业销售组合西服领带收入共150000元。则应确认A西服收入=150000×1500/(1500+200);应确认B领带收入=150000×200/(1500+200) 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因此,“买一赠一”属于价格折扣范畴,赠送的物品不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商业企业实行买一赠一促销活动涉及税务、财务问题 一、首先,这种活动是否合法?2006年年9月12日两部一委两局下发了第18号令《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10月15日实施。 第八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这说明这项活动是合法的。 二、怎样纳税? 1、增值税及帐务处理 转载《中国税务报》“税务财会”栏目文章 ----买一赠一如何做账---- 本报8月31日曾刊登过买一赠一业务的相关处理,原题为:我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购买一大盒酸奶送同品牌一小盒酸奶,大盒进价5元/元,售价8元/盒;小盒进价2元/盒,售价3元/盒。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请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 原解答为: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你超市应将赠送的小盒酸奶售价与实际销售收入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以销售1盒为例,账务处理为: 确认销售收入: 借:现金 8.00 贷:主要业务收入6.84(8-1.1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 {[8÷(1+17%)]×17%}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贷:库存商品 5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2.44 贷:库存商品2 应交税多—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44 {[3÷(1+17%)]×17%} 文章发表后,有读者提出不同看法,经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举例说明如下: 我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购买一大瓶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进价30元/瓶,售价45.2元/瓶;小瓶进价7元/瓶,售价11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3%。请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以销售一大瓶花生油为例,超市取得销售收入45.2元,据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45.2÷(1+13%)×13%=5.2(元),同时结转大瓶花生油的成本。账务处理为: 确认销售收入: 借: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7 贷:库存商品 37 刊于2004年9月14日《中国税务报》 2、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由此看来,对增值税是不涉及了。但,对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涉及? 长地税函[2003]3号《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商业企业促销赠送商品成本扣除问题 商业企业为促进销售,搞的"买一赠一"等活动,其赠品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赠送的商品成本,可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承认扣除,但应遵循下列原则: 1、对促销赠品应单独设帐核算。 2、企业在开展促销业务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附促销赠品明细表。 那么,企业所得税也是可以扣除的。 3、个人所得税是怎样规定的 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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