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016-10-24 为进一步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有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西境内的纳税人到广西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规定开具《外管证》。 (二)除另有规定外,广西境内的纳税人在广西境内跨市、县(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同金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不开具《外管证》;如确实有需要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给予开具。 二、《外管证》由各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开具和管理,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