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景德镇市某公司财务人员小李致电当地国税局称:他所在的公司一直委托外省某机构代销货物。今年7月发给外省某机构货物120余万元,最近收到代销货物货款80余万元,但没有收到代销清单,问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回答说,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但是,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对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予了明确规定。即: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该通知还规定,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因此,该厂虽然未收到代销机构的代销清单,但已经收到了部分代销货物货款,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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