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未收到代销清单是否要申报纳税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日前,江西省景德镇市某公司财务人员小李致电当地国税局称:他所在的公司一直委托外省某机构代销货物...
  日前,江西省景德镇市某公司财务人员小李致电当地国税局称:他所在的公司一直委托外省某机构代销货物。今年7月发给外省某机构货物120余万元,最近收到代销货物货款80余万元,但没有收到代销清单,问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回答说,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但是,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对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予了明确规定。即: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该通知还规定,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因此,该厂虽然未收到代销机构的代销清单,但已经收到了部分代销货物货款,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