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到了,翻开账簿一看,去年居然有一笔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这时候,更应该注意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这跟你能否税前扣除可是直接相关的。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有哪些情况呢?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到了,翻开账簿一看,去年居然有一笔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了。这时候,更应该注意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这跟你能否税前扣除可是直接相关的。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有哪些情况呢?一起来看看吧!
鹦鹉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准则,仅有一笔应收账款100万,年末根据减值测试计提了坏账准备30万。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 贷:坏账准备 30
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当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对计提的30万坏账准备做纳税调增处理。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栏“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金额30万。
第二年,案例一的鹦鹉公司发现确实无法收回这100万的应收账款了。
会计账务处理:
(1)确定减值损失时 借:坏账准备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2)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70 贷:坏账准备 70
税务处理:
就该笔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文件的规定提供证据资料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栏“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金额70万;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栏“货币资产损失”纳税调整金额-100万,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栏“资产损失”调减金额100万。
上述例子是假设企业有且仅有一笔应收账款的情况。但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多种应收账款,存在坏账准备计提、发生损失的税前扣除以及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准备纳税调整等问题。这时候我们又要怎么处理呢?
会计账务处理:
(1)确定减值损失时 借:坏账准备 80 贷:应收账款 80
(2)收回已确认坏账损失时 借:应收账款 10 贷:坏账准备 10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账款 10
(3)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82 贷:坏账准备 82
税务处理:
计提的坏账准备我们已经在案例一中学习过了,接下来重点分析已经确认坏账损失,但是后来又收回来的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收回的已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10万元,应计入收入,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同时就该笔应收账款的实际坏账损失,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文件的规定提供证据资料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做完上述纳税调整之后,企业就应收账款涉及的纳税调增金额为:82-80 10=12万元,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2×25%=3万元,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3 贷:应交所得税 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 贷:所得税费用 3
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应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同时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文件的规定提供证据资料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容易产生涉税问题,企业将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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