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14]9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协作做好关联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7
摘要:双方委托代征的范围以临时、零散税收和农村税收为重点。对虽然作为固定业户管理,但在个别税费征管上存在较大困难、征管成本较高的,经协商一致也可相互进行委托代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协作做好关联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4]92号       2014-8-27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联合办税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国税发[2014]45号),为更好地方便广大纳税人,并在推行联合办税、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结合国地税所负责征收税费的政策规定及我省征管实际,现就加强国地税协作做好关联税费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本单位的税费征管时,应密切关注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对方负责征管的税费,通过加强相互协调和配合,切实防范税费流失。尤其是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国地税有一方作为门临户管理的纳税人,应研究确定合理的“税、费、票、证”管理流程,帮助和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二、在国地税双方实行互设窗口合作模式的地方,对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统一实行“先税后票”,即:纳税人申请代开国税发票的,国税办税人员应按规定引导纳税人到地税办税窗口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完成全部税费申报缴纳后,再开具相应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安装业地税发票的,地税办税人员应按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由国税部门出具的建安工程耗材发票审验证明,进行审核后,再开具相应发票。各地具体的“先税后票”要求,可制作详细的办税指南表单,放置在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取阅和参照。

  三、在国地税双方实行共同进驻合作模式的地方,双方办税人员应共同指导纳税人进行相关税费的申报,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为依据,在各自征管信息系统中分别进行操作,完成税费征收和税收票证开具,实现一次性办结。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应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相互匹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互匹配。

  四、在国地税双方实行委托代征合作模式的地方,由负责代征单位的办税人员分别为双方完成相关税费的征收,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双方委托代征的范围以临时、零散税收和农村税收为重点。对虽然作为固定业户管理,但在个别税费征管上存在较大困难、征管成本较高的,经协商一致也可相互进行委托代征。

  (二)双方委托代征税款前,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费的种类、标准以及双方职责等。委托代征协议书一般在市、县地税局、国税局之间签订,各设区市地税局、国税局所属的城区、开发区和直属机构以及县以下的税务分局之间可不再重复签订。

  (三)委托代征一般使用征管信息系统中对应的功能模块进行。未同时接通双方内网的地方,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税平台中的委托代征模块进行操作。

  (四)负责代征的单位应建立序时、逐笔记录税费征收情况的备查账,并按期传递相关信息,供对方进行数据导入、比对和查缺补漏。

  五、国地税双方在开展关联税费征收时,原则上使用税费所对应部门的税收票证;特殊情况下,经当地国、地税协商一致,也可以交叉使用对方税收票证。根据实际使用税收票证的情况,由票证归属方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和数据补录等工作,并为票证使用方领用、结报和缴销等提供便利。

  六、纳税人在代开发票后依法申请办理退税的、以及需要开具有关纳税证明的,如所涉及税费的票据为地税票证,由地税部门负责办理,如票据为国税票证的,由国税部门负责办理,国、地税双方密切配合。

  七、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包括户籍、申报、开票、缴款等),由国地税部门定期汇总,以县以上税务局为单位同级进行情报交换。信息交换方式以内网交换和存储介质交换为主,并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用纸质材料形式进行交换。信息交换的具体时间、内容、方式由各级协商确定。

  八、各市、县(区)地税局、国税局应建立关联税费征管工作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需要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各地应抓紧协商,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委托代征协议的签订工作,并将联系机构、人员名单同时上报省地税局、国税局。

  九、国地税要研究建立关联税费征管工作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开票时是否完整征收有关税费的校核,统一和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出现地区间税负不平衡。对工作机制完善、效果较好的单位,由省、设区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每年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反映,并加以研究改进。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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