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28号 2013-5-3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基层就业政策 (一)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社区)主任助理职务,经过实践锻炼赢得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选举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社区)主任、副主任等职务。志愿服务辽西北的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可根据需要兼职或专职担任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团委副书记、中小学副校长、乡镇医院副院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社区)主任助理。 对“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大学生,要在全省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职位,进行专门招录;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优先招聘;省委组织部每年按照一定标准并拿出一定名额,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择优选拔,纳入省委组织部选调生队伍。 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服务期满后,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市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在编制录用计划时,重点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 (三)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四)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或志愿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五)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八)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个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凭缴费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后予以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招用当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数额总和的50%。 (九)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十)我省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示范、软科学研究、高新技术产业、863计划、星火计划等)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工龄同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连续计算。 (十一)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吸纳高校毕业生占一定比例的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企业、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适当倾斜。 二、创业政策 (十二)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额度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十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十四)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2000至4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 (十五)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下同)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和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七)对各市、县(市、区)建立中小企业创业种子基金的,由省财政给予10%补助,种子基金要重点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八)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一条街”。整合利用县(市、区)闲置厂房、楼宇、土地等现有资源,规划建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聚集区,采取低租金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政府相关部门为创业者提供证照办理等集中统一服务。 三、培训见习政策 (十九)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十)针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产业园区特色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普惠制培训专业(等级)课时和补贴标准指导目录》相同专业相同等级的期限和标准执行。《目录》以外的专业,比照相关相近的同等级专业培训期限和培训补贴标准确定。 (二十一)对在我省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省财政部门承担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二十二)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当地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三)鼓励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各级政府要优先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交通、午餐等生活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自定。 四、就业服务政策 (二十四)鼓励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年一次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介绍一人就业补贴100元。 (二十五)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六)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就业培训、就业见习、就业援助及各类创业扶持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五、就业援助政策 (二十八)对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进行重点援助,3个月内提供至少两次岗位对接援助,对仍未实现就业的,可提供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二十九)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给予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三十)对申报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毕业1年以上3年以下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按地方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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