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修订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来源:税屋 作者: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人气: 时间:2018-02-02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

    (十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1.为准确反映纳税人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政策情况,增加“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列次。

    2.为区分纳税人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类型,重新划分了“投资性质”的类别,分为:直接投资、股票投资(不含H股)、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并增设第9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和第10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用于核算纳税人享受深港通、沪港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

    (十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为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按照集成优化,便于填报的原则,重新设计了本表。同时,将表单编号由原“A107014”调整为“A107012”。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和“研发活动费用明细”两部分内容。凡是当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以及存在有关情况结转的纳税人均应填报本表。

    1.在“基本信息”中,设置“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由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填报,此选择结果与填报“研发活动费用明细”部分第49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密切相关。

    2.本表不再要求纳税人按照研发项目逐一填报,但是为了保持必要的管理,设置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行次,纳税人仅需填写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按照研发形式,设置第3行至第35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和第36行至第38行“二、委托研发”两类项目的填报行次。

    4.按照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形式,设置第40行“(一)本年费用化金额”和第41行“(二)本年资本化金额”填报行次。

    5.为了满足计算本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第42行“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第43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行次。

    6.考虑到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对研发费用的抵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对研发费用的抵减,以及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的抵减和结转,分别设置第45行“减:特殊收入部分”、第47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第48行“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第51行“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填报行次。

     7.本表应当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等应按规定扣除,并填报扣除后的金额。其他费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计算限额并调整。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共同支出的相关费用应按规定分摊计算后填报。

    (十八)《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1.行次。保留原《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五、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项目大类不变,放开明细项目的填报数量限制,由纳税人根据减免项目会计核算结果逐一填报,解决以往同类型优惠有多个项目时无法一一填报的问题。

    2.列次。为全面反映优惠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增加第1列“项目名称”、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第3列“优惠方式”、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列次。

    3.明确了填报要求,当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不需要填报本表;明确了当项目发生亏损时,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或者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 按“0”填报。

    4.明确了纳税人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期间费用时,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十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的表单列次进行了调整,增加“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两列,便于纳税人按照投资形式和投资对象,区别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四种投资情形填报。当同时存在一种以上投资情形时,纳税人在填报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本年度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合理方法确认和填报。

    (二十)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1.为优化表单结构,将原“其他专项优惠”填报项目类别取消,将该类别下的项目顺序排列。

    2.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取消了3项填报项目。一是取消了政策已经执行到期的填报项目,包括原“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受灾地区促进就业企业”;二是精简了重复填报的项目,包括原“其中:减半征税”。

    3.根据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新增2项填报项目,包括“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4.按照税收优惠的享受方式和表内的计算顺序,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调整至第29行~30行。

    5.根据规范优惠事项管理的需要,对27项保留项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6.本表第27行“二十七、其他”填报行次,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填报需要,应当提请纳税人注意,不得随意填报这些行次。

    (二十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文件规定,重新设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满足相关政策填报要求。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填报要求,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表。

    (二十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等文件规定,重新设置《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满足相关政策填报要求。

    (二十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为了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在保持表单样式不变的基础上,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规定,明确了不同抵免方式对应的填报规则。在行次填报时,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在列次填报时,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字样。

    2.明确了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和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抵减(弥补)境内的亏损额(包括抵减的当年度境内亏损额和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内亏损额);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填报0。

    (二十四)《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为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对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二十五)《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为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对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二十六)《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为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填报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对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结转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二十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1.为避免产生理解歧义,调整了原第1行“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原第4行“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原第5行“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原第6行“(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原第9行“(四)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原第11行“四、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原第14行“(三)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原第16行“五、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行次名称。

    2.为满足省内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将原表内有关行次计算公式中的“25%”“50%”比例调整为“总机构分摊比例”“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二十八)《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1)将原“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并将其移至表头部分。将原“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调整为“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2)为了提高税款分配计算结果的精准性,调整了“分配比例”的计算规则,由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调整为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综述    

    修订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由37张表单组成,其中必填表2张,选填表35张,较《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减少4张表单,体系结构更加紧密,栏次设置更加合理,逻辑关系更加清晰。

    从填报内容看,全套申报表由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2张)以及反映会计核算(6张)、纳税调整(13张)、弥补亏损(1张)、税收优惠(9张)、境外税收(4张)、汇总纳税(2张)等明细情况的“1+6”表单体系组成。

    从表单结构看,全套申报表分为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一级明细表(6张)、二级明细表(25张)和三级明细表(4张),表单数据逐级汇总,环环相扣。

    从使用频率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填报表单的数量在8张~10张左右。《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等,为常用表单。除此之外,纳税人应当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表单。

税屋提示——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表单及填报说明下载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及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2017版)及填报说明

1、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及填报说明

3、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4、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5、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6、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7、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8、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9、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10、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11、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12、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13、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14、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15、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16、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17、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18、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19、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0、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1、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2、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3、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4、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2017版)及填写说明

25、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6、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7、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发(2017版)及填报说明

28、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29、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30、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31、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32、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33、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34、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35、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36、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37、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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