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名单是由哪个层级的税务机关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第四条规定:“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由同级财税部门共同确认后,即可办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手续。 22.生产企业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税,是否还可以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已经退还未抵减完的进项部分,不再享受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优惠。 23.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是否有份数和限额的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 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24.丢失不征税发票,是否要登报声明并办理挂失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丢失不征税发票,也需要登报声明并办理挂失手续。 25.满足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54号)规定:“一、依申请事项 ……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 …… 3.基本规范 …… (6)……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A.会计核算健全,纳税申报正常,最近1年(经营未满1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准,下 同)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未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最近连续三个月平均销售额在400万 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30%。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a.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 b.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纳税人; c.主管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d.提供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列入重点项目承接单位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及其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e.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及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f.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g.取得品牌汽车销售授权证明的汽车经销企业; h.自愿提供本辖区其他已核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以上纳税人不少于3个月的责任担保的纳税人。 C.拥有自有产权或剩余租赁期在12个月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或报备信息相符。 D.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因此,满足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26.收购发票的记账联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收购发票的记账联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27.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一般纳税人不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8. 我公司生产销售的电池享受免征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办理备案时是否要求对不同规格的电池分别报送产品检测报告?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规定:“六、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因此,你公司生产销售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电池,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并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一致。 29.生产销售加氢裂化尾油,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规定:“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因此,加氢裂化尾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生产销售加氢裂化尾油应按照1.52元/升缴纳消费税。 30.生产销售腻子粉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附件2《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因此,腻子粉属于涂料大类中的辅料,生产销售腻子粉需要缴纳消费税。建议生产企业提供“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进行减免税备案,免征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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