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申领条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等74个问题的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 人气: 时间:2018-11-08
摘要:1. 一般纳税人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在计算差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

  55.非营利组织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财税〔2009〕122号免税收入条件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56.两家企业合租办公楼,支付的水电费是否可以以开具给房东的发票复印件与分割单作为入账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两家企业合租办公楼,支付的水电费可以以开具给房东的发票复印件与分割单作为入账凭证。

  57.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缴的认缴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合伙企业的出资款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58. 企业对噪声申报环保税时,是否可以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规定:“四、关于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若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9.自然人为企业提供服务,在网上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缴纳1.5%的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自然人还是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榕税公告〔2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税公告〔2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等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60.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印花税应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工程所在地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出具税务机关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未出具印花税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61.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了粉煤灰,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附件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固体废物包含: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因此,直接向环境排放粉煤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62.电商平台收取的佣金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电商平台签订的佣金收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63.房产原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后因一方去世,另一方继承了全部房产。现出售该套房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转让继承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三条规定:“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规定:“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65.会计记账凭证、科目明细账和财务报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此,会计记账凭证和财务报表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各明细分类账簿按件贴花5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66.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使用权,是否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对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行为征收,对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67.劳务派遣合同与委托管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劳务派遣合同与委托管理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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