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申领条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等74个问题的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 人气: 时间:2018-11-08
摘要:1. 一般纳税人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在计算差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

  68.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小于认缴注册资本,股权转移时应如何确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立据人应按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69.承租土地用于种植花卉,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因此,承租土地用于种植花卉,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70.逾期缴纳残保金,应如何缴纳滞纳金?

  答: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除财政预算拨款经费的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是用人单位由残保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外,其余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由残保金主管地税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逾期仍不缴纳残保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因此,逾期缴纳残保金,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71.一般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纳税申报期限为半年,半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60万是否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纳税申报期限为半年,半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60万可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7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的旧房,应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的旧房,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73.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不动产,是否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前,对取得的房地产销售(预售)收入,实行按月预缴申报,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因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不动产,不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

  74.签订航道疏浚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航道疏浚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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