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财税[2019]6号 2019-5-27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资格复审、免税资格管理等要求,均按财税〔2018〕13号规定执行。 二、办理流程 经厦门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非营利组织”、“区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进行核对,符合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电子影像并存档;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以电子文档形式将市级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提交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定期汇总移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市税务局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主管税务机关应以电子文档形式定期将区级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移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材料报送 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报告可按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交原件并加盖公章。 (二)其余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四、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虽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取得收入不属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预〔2010〕3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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