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费诺——美国总公司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056号 2003-09-1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费诺-美国总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659号)、《关于日本住友大阪水泥株式会社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680号)、《关于加拿大T&S photonics Inc.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710号)和《关于日本协立HIPARTS株式会社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7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安费诺-美国总公司等下列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安费诺-美国总公司与安费诺东亚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合同编号:01USSZY41200100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二、日本住友大阪水泥株式会社与住龙纳米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有关高性能涂料技术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合同编号:03JPSZY26200300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三、加拿大T&S photonics Inc.与深圳太辰光通信有限公司签订“合约”(合同编号:03CASZY41TS021219),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四、日本协立HIPARTS株式会社与深圳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协立线束制造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编号:03JPSZY35KHPDFZY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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