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77号 1999-04-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可视同国内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法规,企业通过该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国家法规的比例扣除,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捐款,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内资企业的捐款(与其他公益、救济性捐款合并计算)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本通知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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