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发一张图片给我,是江西省某县税局大厅代开的“零星工程”发票,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张发票税局自己都搞不懂是否为“经营所得”?干脆连个人所得税都不征了,却要求支付方自行判断是否为“劳务报酬”?如属劳务报酬必须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个税。 从稳妥起见,还是预扣一下个税,免得稽查一来,又是补税又是罚款。 做工的工人当然不干了,当初谈好的价钱时都没有说要扣税点,要不容易开来发票,你们公司却要扣我个税,而且扣得这么狠的,一下子扣我20%(其实差不多16%)。 朋友说不扣不行啊?发票的备注栏写着“个人所得税未缴纳,如属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我说,好像个人从事建筑服务,不算劳务报酬的。 朋友说,那个做工的工人没有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啊。 我说,没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个人,其从事建筑服务也不算劳务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朋友说,你说得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可是,可是,这条后面还有一句话,“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还是可能要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啊?你给我说说,这“其他人员”指的是什么人? 我也卡住了,有问题找高手。我找到何博士,何博士很耐心地解释说,“前一句话指的是工头按经营所得,后一句话指的是工人按劳动所得。” 我问何博士,“工人与工头没办法分啊?谁知道这活是不是工头一个人干完的?”何博士回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税法的精髓就在于它的模糊性”。明白了,谢谢何博士。 随后,我在新疆局的答复中找到答案,”经与相关科室核实: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分为三大类:1.个人销售货物;2.个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3.个人承包工程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务。除此以外,个人从事的劳务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在发文之际,何博士又提醒我,还有一类个人取得的所得归为经营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场职工个人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5号)规定,“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05 纳税人所属地:新疆 问题内容:个人以自有车辆提供运输,是经营所得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9-12-10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与相关科室核实: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分为三大类: 1.个人销售货物; 2.个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个人承包工程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务。 除此以外,个人从事的劳务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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