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5]82号 2005-02-05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8]16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6月2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退税时限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已办理保险退赔手续的,可凭保险公司的退陪手续,即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未办理保险退赔手续的,为减少退、补税的工作环节,退税时限定为丢失车辆年度的下一年年初再办理退税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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