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9]87号 1999-05-1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4年10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1号 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了《部分资源综合利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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