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59号提案的答复 甘财办提[2021]24号 2021-7-20 孙红中、贾祥和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镍精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授权规定,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已经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与2020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实施。我省资源税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的确定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确定的,镍选矿4%税率与全国其他省份比较,已处于全国较低水平。 2.根据《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今后,我们将继续会同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调研了解,按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宗旨,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禀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甘肃省财政厅 0931-8891124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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