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2]第9号 1992-04-0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按规定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但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支付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关于工资核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支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支付的粮价补贴随同应付工资,按照现行资金渠道进行分配,借(增)记“管理费用”“房屋经营支出”“多种经营支出”等有关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按规定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应在“利润——营业外支出(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支付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劳动保险费)”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应从统筹基金中开支。 财政部 1992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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