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45号 1996-7-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北京家创商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创公司)应按上述原则认缴出资和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由于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未作规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的,应参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由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对家创公司未经核准登记擅自承包内资企业并从事商业零售、批发活动的行为,请你局责令其解除承包合同,并作出检查。 三、关于家创公司经营范围中“商业物业管理”的问题。商业物业管理的内容应是企业对商业设施进行的具体管理(如商业设施的出租、维修、安全防护等相关事项),不包括商业零售、批发内容。 请你局会同北京市计委、外经委责令家创公司对企业章程、合同中不适当的经营范围作出修改,并将修改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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