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湘财综函[2007]121号 2007-8-20 洞口县工业经济局: 你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洞工经字[2007]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明确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都属于继续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因此,这两项基金应当继续征收。 在财政部对这两项政府性基金新的征收使用办法出台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3]4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3]47号)的规定有效,你局应当继续严格执行。 特此复函。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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