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3]23号 2003-01-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研制开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该系统包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0版》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三个子系统。自2003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一律通过该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各局要充分认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2003年1月底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全部完成,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广应用。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会同市局信息中心认真做好各管理局负责“免、抵、退”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其能够对该系统熟练掌握,运用自如。各管理局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联系解决。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会同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的安装、调试和数据维护。并认真组织各管理局安装使用。自2003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销售帐日期为准)的“免、抵、退”税,必须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审批管理。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后,各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要认真做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工作衔接,明确分工、分清责任,确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根据总局要求,今后税务系统内与出口退税管理软件相关的信息发布、问题解答、软件与文档发放等工作一律通过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进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和市局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技术支持网站进行信息的接收、问题的上报和软件、文档的下栽工作。确定人员的名单上报总局进出口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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