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3]2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30
摘要: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会同市局信息中心认真做好各管理局负责“免、抵、退”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其能够对该系统熟练掌握,运用自如。各管理局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联系解决。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3]23号        2003-01-3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研制开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软件。该系统包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0版》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三个子系统。自2003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一律通过该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各局要充分认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2003年1月底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全部完成,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广应用。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会同市局信息中心认真做好各管理局负责“免、抵、退”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其能够对该系统熟练掌握,运用自如。各管理局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联系解决。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会同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的安装、调试和数据维护。并认真组织各管理局安装使用。自2003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销售帐日期为准)的“免、抵、退”税,必须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审批管理。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后,各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要认真做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工作衔接,明确分工、分清责任,确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根据总局要求,今后税务系统内与出口退税管理软件相关的信息发布、问题解答、软件与文档发放等工作一律通过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进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和市局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技术支持网站进行信息的接收、问题的上报和软件、文档的下栽工作。确定人员的名单上报总局进出口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30日

标签: 制造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