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47号 2000-03-0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对我市一般纳税人2000年4月30日之前收到的2000年3月3日以下开具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注明的“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可由纳税人依现行运费抵扣规定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列表逐笔统计,连同运费发票复印件一并报主管国税局确认后,准予抵扣。 二、请各局对4月30日之前确认抵扣的上述进项税额汇总统计,于5月31日之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国税发[200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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