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某县珠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国营珠宝公司。 1999年12月,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审核珠宝公司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时,发现企业1999年度各类金银首饰、珠宝的产、销量都比1998年有所上升,但申报的应交消费税却下降了9万元。于是提请稽查分局对该企业1999年度缴纳消费税情况进行稽查。 稽查分局根据申报表中发现的疑点对该企业进行了调账稽查。首先稽查了该企业金银首饰的销售计税情况,该企业销售收入账户记载金银首饰销售额400万元,但却未申报缴纳消费税。企业会计人员称,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不用缴纳消费税。按照国税发[1994]267号文《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首饰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的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逐笔进行了核查,查实具有《许可证》及《证明单》可以不计税的销售额只有300万元,尚有100万元的销售额无“两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5万元。稽查人员又对该企业宝石销售计税情况进行了稽查,查实该企业全年宝石销售额85万元,企业计提消费税时,没按宝石适用税率10%计提消费税,而是按金银首饰5%计提了消费税4.25万元,少计消费税4.25万元。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该珠宝公司混淆应税消费品征免界限,错误使用税率,偷逃税款。在对金银首饰进行税务稽查时,应注意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区分零售业务和非零售业务的界限,以确定金银首饰销售业务哪些需要缴纳消费税,哪些不需要缴纳消费税,防止纳税人混淆征免界限,偷逃税款。 县国税局认为,该企业采用混淆金银首饰批零界限,故意错用税率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属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按照原《征管法》第40条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9.25万元外。对其偷税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企业及时补缴了税款、罚款,并及时做了相应账务调整: 1.补提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2500 2.补缴税款、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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