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比例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375号 2001-10-22 武汉市、孝感市、黄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所属8家企业2001年度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度向7家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详见附件)收取管理费,所属企业销售收入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按年审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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