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3]48号 2003-11-1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有关“高纯银”的海关商品编码及核定的适用退税率,按总局调整下发后的《2003年退税率文库》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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