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消费税税政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函[2001]2号 2001-01-08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各地在执行增值税、消费税政策过程中提出的税政业务问题,经全省流转税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现将《增值税消费税税政业务问题解答》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增值税消费税税政业务问题解答 一、铁道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既向内部供水、供电,又向相关外部单位、居民供水、供电,内外部收取的水、电费价格不相同,对这类情况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对铁道公司以外的供水、供电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既有征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的企业,在计算免税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中,“当期全部进项税额”是否可理解为“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期初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转出”? 答: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仅指当期发生的符合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 三、福利企业计算残疾人员比例时,对临时用工是否全部计入当期生产人员总数参加计算比例? 答:对一次性临时用工可不参加计算比例,凡按月支付工资的临时用工,应计入生产人员总数参加计算比例。 四、对降价处理的种子是否按照种子免税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对降价处理的种子仍按种子免税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企业对外承揽烘干业务收取的烘干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企业对外承揽烘干业务收取的烘干费无论以何种名义,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对企业取得的货运包裹票、行李票所列的运费能否计提进项税额? 答:包裹票,行李票不属货票的范围,其所列的运费不得计提进项税额。 七、林业局将山头包给个人打松籽,承包人上交承包费,并将松籽打下后销售,对其销售的松籽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对其销售的松籽可按自产农业产品对待,不征收增值税。 八、大麦芽是按农业产品征税还是按工业产品征税? 答:大麦芽应按工业产品征税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九、收购紫河车入药是否能按收购农业产品对待? 答:收购紫河车入药可按收购农业产品对待。 十、代理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如何认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委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了解,代理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是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根本不能具备第二项条件,因此,可由委托方到收购业务所在地国税局领购收购发票,交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代为开具,关于业务结束后将该项收购发票交还给委托方。凡符合第一、三项条件同时又符合上述要求的代理收购业务,均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企业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购农业产品的发票,是否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对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农林特产税普通发票,可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购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二、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委托加工的铝合金门窗,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委托加工的铝合金门窗,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的规定,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十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当受托方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此加工费是否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答:受托方取得的加工费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征消费税。 十四、销售应税消费品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收入,是否作为价外费用一并征收消费税? 答: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收入,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款后并入销售收入一并征收消费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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