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8]123号 1998-05-0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豫国税发[2007]2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支付和鼓励我省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项目省辖市县(市)及农村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1500元-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600元-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按省国税局豫国税发[1995]180号的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5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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