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征[1999]4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财产保险保费发票式样的通知书[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27
摘要:“保费发票”式样全省统一,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地(市)局向省局购领,各县、市(区)局向地(市)局购领后,发售给用票单位。各地、市、县(区)局要做好“保费发票”的进、出库登记手续。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财产保险保费发票式样的通知书[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1999]44号       1999-10-27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我省财产保险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分别增设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保费发票(以下简称“保费发票”,具体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费发票”适用于上述三家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厦门市)在经营各种财产保险业务活动中使用。

  二、“保费发票”式样全省统一,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地(市)局向省局购领,各县、市(区)局向地(市)局购领后,发售给用票单位。各地、市、县(区)局要做好“保费发票”的进、出库登记手续。

  三、“保费发票”的工本费由省局与地(市)局结算。

  四、“保费发票”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启用。保险公司原使用的“保费收据”可延用至今年底止。

  附件: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费发票(略)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退保费发票(略)

  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费发票(略)

  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发票(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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