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税三[1989]653号 1989-10-12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请结合市税局[1989]39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废止。
[部分废止]现将广东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62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附件:[89]粤税三字第062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广州市税务局 1989年10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