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包业务及相关规范的会计与税务问题研究(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摘要:由于缺乏必要的明确指引,虽然是一种久已存在的、日益重要的常见业务,但时至今日仍有相当多的会计人员对于外包业务的相关税务...
] /1-消费税税率)。式中,实际大于计划的超支(借方)差异率为“+”号,实际小于计划的节约(贷方)差异为“-”号;

⑹发出材料为零售价时的组成计税价格

[发出材料的零售价×(1-差价率)+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 /1-消费税率)。

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⑴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⑵在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时,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的售价(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⑶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的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消费税税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分税目作了相应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所纳税款计入加工物资成本,不再征收消费税。

3、特别事项说明。一般而言,在正常商品销售活动中,如果所销售的货物属于应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是相同的,都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但委托加工业务是一个例外。委外加工业务的增值税额一般只以受托方收取的不含税加工费为计税依据计算,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则是受托方同类货物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3],显然,在委外加工业务中,两者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后者总是大于前者。

三、委外加工业务若干会计问题的处理

1、关于委托方的会计处理、成本计量与报表列示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所发生的委外加工业务应通过设置“委托加工物资”账户[4]加以核算。委托方应将此账户的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作为企业的流动资产加以列示。企业委外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

⑴委托方发出加工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如果企业对所发出的材料物资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计价核算的,应通过结转发出材料物资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零售价还原为实际成本;

⑵支付的加工费用;

⑶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对于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将这部分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不计入加工物资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的成本。加工物资应负担的消费税,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将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待应交消费税的加工物资连续生产完工销售后,抵交其应交纳的消费税;

⑷支付加工物资的往返包装运杂费、保险费,其中的运费如能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可以计列进项税额,其余的各项杂费则不允许。

2、关于受托方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示问题

委外加工业务对于受托方而言,属于代制业务。受托方对于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众所周知,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仅仅借记“代管商品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所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的处理,仍和正常的自制产品相同,也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只不过其中的成本仅考虑受托方自身的实际发生额而已。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包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四、委外加工业务会计与税务问题:案例分析

200358日,南方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江南轮胎制造厂(下称“江南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汽车外胎1000个。南方公司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万元,该材料的月初成本差异率为-2%,按合同规定,江南厂每个轮胎收取加工费93.6元(含17%的增值税),江南厂近期没有同类轮胎出售,该批轮胎当月即加工完成。在加工过程中领用辅料2万元,生产工人工资2万元,按生产工人工资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为0.28万元,该批轮胎应负担的制造费用为1.5万元。轮胎的消费税率为10%.

上述轮胎于200366日由南方公司如数提回,当即签发支票付讫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向某运输公司支付往返运杂费0.15万元。南方公司将上述轮胎以每个400元的价格售出200个,其余轮胎转入小汽车整胎的生产与安装。每个整胎的进一步加工成本为50元,于当月全部完工,移交总装车间安装在公司所产的小汽车上。该批小汽车的总售价为5000万元,已按合同规定发售给各地经销商,小汽车的消费税率为8%.则:

1、南方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58日,发出委托加工的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49000

贷:原材料50000

材料成本差异1000

66日,支付加工费、往返运杂费时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50000×(12%)+93600/117%)]/1-10%=143333(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43333×10%=1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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