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政企合一地区或单位用地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税四字[1989]第358号 1989-09-15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二、对于经费来源既有财政拨款,也有业务收益或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单位,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一可由市、县税务局根据不同经费来源按比例划分征免。但对经费来源完全靠企业本身业务收益或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开支的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照章 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大兴安岭地区(不包括呼玛县)、伊春市(不包括嘉荫县)、大庆市所属区、县以上政企合一的地区,有的单位既是政府序列的办事机关,又是企业的业务部门,使用企业房产等占地,经费全部在企业提取的,可按编委所列行政编制占人员总数的比例,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具体减免幅度由行署、市税务局确定,并抄报省局备案。如果按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划分不清的,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政府机构和企业机构单独设立的仍应按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税务局 1989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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