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工发[2021]41号  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1-11-23
摘要: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安徽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可对优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基层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行政承担。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制定困难职工帮扶相关制度,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等有关规定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对在高温、寒冷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工作的一线职工进行慰问,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等,标准由基层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条款修订]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由省级工会制定标准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编的工会干部不可发放兼职补贴。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或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每两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500元。    【修订为“经本单位党政认可或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每两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8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应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准确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各项支出。基层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需详细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资金来源等,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单位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本办法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由本级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明确发放标准。

  (二)工会举办活动要有通知、具体方案和签到表,因活动所产生的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附具体购物清单。

  (三)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劵、入场劵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

  (四)规范劳模、职工的疗休养和春游秋游活动,严禁借机利用工会经费组织职工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五)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基层工会在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标准以下的,选择合适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积极争取单位行政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经费支持;行政补助资金应列入工会年初预算,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可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是单位行政的职责。各单位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安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的经费;受单位行政方面委托,基层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由单位行政负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县级以上工会制定的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工发〔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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