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工发[2021]41号  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1-11-23
摘要: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安徽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皖工发〔2021〕41号         2021.11.23

税屋提示——依据皖工发[2023]3号 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部分条款自2023 年1月1日起修订:一是将第八条第五款中相关内容修订为“工会会员的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二是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中相关内容修订为“经本单位党政认可或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每两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800元”。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直、省产业工会,省总直管基层工会: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基层工会健康发展和职能有效发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精神,省总工会对《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总工会

2021年11月23日

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安徽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会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报上级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本单位实有会员全年工资收入和全国总工会确定的缴交比例,计算会费收入,编列会费收入预算,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安徽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10%,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坚持“谁举办谁奖励”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 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可按照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上级大型职工文体活动的,基层工会可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购置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

  基层工会应在属地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级财政规定的最低一档会议标准或本单位行政规定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基层工会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规定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本单位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基层工会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工作时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基层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应按照我省职工疗休养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经主管部门批准表彰的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劳模疗休养活动,可参照《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工办〔2020〕 5号)标准执行。

  (五)[条款修订]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慰问品采购可优先购买国家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工资收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可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基层工会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长寿面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一年只能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其家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修订为“工会会员的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兑换券、当地公园年票。兑换券和年票发放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在本省或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不可开支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

  会员活动支出应先从基层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提取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行政申请补助,同时做好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但有行政补助工会经费的,行政补助经费应先用于弥补拨缴工会经费不足部分,并按规定办理经费分成上缴。

  基层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原则上为享受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利。离退休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标准由单位行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有关规定在行政列支,不可在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中开支。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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