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硫酸渣生产硫铁矿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639号 2005-10-08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利用硫酸渣生产加工硫铁矿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来国税发[2005]149号)悉。鉴于企业购进硫酸渣为原料,经分筛、选矿、水洗、脱硫、去杂等工序加工成硫铁矿,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22号规定的从金属原矿采选或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的范围。因此,对经上述工序产生、销售的硫铁矿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5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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