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9]2号 1999-01-17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一、金融企业从境外借入资金为规避利率风险,先将其借入资金的浮动利率掉期换成为固定利率,再转贷给国内用户。此类业务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企业在进行上述利率掉期业务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其日常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作为“转贷业务”中的借款利息支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