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税函[2001]第13号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06
摘要:根据冀国税计函[2001]15号文件要求,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管理和填开权限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管理填开,任何单位不得因故将此权限下放到基层税务所。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的函

唐国税函[2001]第13号      2001-2-6

各县(市)区、农场国家税务局:

  根据冀国税计函[2001]15号文件要求,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管理和填开权限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管理填开,任何单位不得因故将此权限下放到基层税务所,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及15号文件精神,经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协商,现就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管理和填开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是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使用的专用税票,能证明出口货物已纳税的一种凭证。

  二、专用税票的领发、保管、核销、以及填开质量由县级计会部门负责,具体填开可由县级税政部门对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填写规定》填开,由计会部门按照票证填开要求定期对票证填开质量进行审核,发现错票及时通知填开人员予以更正。

  三、税政部门向计会部门领取专用税票时,计会科开具票证发单,相互按规定在发单上签字盖章,税政科要建立票证分类出纳帐和领销登记簿,领取数量原则上每次控制在一个月左右的用量。每月月底向计会科结报,结报时要按票管规定填制“票证缴销表”、“票证作废清单”(作废票证随同),和票证用存情况季(月)报表。专用税票的(报查联)由国库(银行)将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所作税收会计凭证。鉴于专用税票联次不够,可凭税票原件复印两份,一份留填开单位,一份由税务所随同其他票证报查联一起装订向县级局报查。

  四、专用税票填开的有关事项

  (一)、下述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准予开具专用税票:

  1、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

  2、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3、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4、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的货物。(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的货物除外)

  5、小规模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自产货物。

  6、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按4%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开具专用税票。

  7、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核实缴销后,由该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对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其调拨环节有增值的,应按其增值额的全额和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调拨销售环节应纳的增值税额,并由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另行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8、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分批出口的,如需开具“分割单”时,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核实缴销后,由该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税务机关不得开具专用税票:

  1、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非出口企业的货物;生产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非市县外贸企业的货物。

  3、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的货物除外。

  4、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如原油、成品油(柴油队)、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5、国家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货物,包括卷烟。

  6、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和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出口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购买用于出口的货物并要求供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须向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在一张专用税票内,当所填货物的名称、单位、单价、法定税率(额)、征收率等任何一项有不同的,都不得合并填写,必须分开填列为多目。

  附件:

专用税票填写规定

  经济类型:缴款单位的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开票日期。

  征收机关:征收机关全称。

  税务登记号:填写国税编制的企业税号。

  海关代码:填写购货企业在其所在地海关登记的号码。录入时,确无海关代码的填写该企业税号前四位(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再加6个“9”填写。

  销货发票号码:增值税发票号码填写完全并且最多填写5张专用发票。

  课税数量:必须同时填写课税数量及其单位,只填数量不填单位的税票一律无效。

  单价:受托加工出口货物按加工费除以数量计算填列;调拨销售出口货物就增值部分除以数量计算填列;其他按销单价填列。

  计税金额:受托加工出口货物填写加工费;调拨销售出口货物有增值的填写增值额;其他一律填写销售收入。

  法定税率(额):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填写征收率外,其他一律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定税率和法定单位税额填写。

  征收率:缴纳消费税的不填。缴纳增值税的,销售应税农产品填写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口货物填写6%;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填写4%;受托加工出口货物填写17%;调拨销售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填写增值税法定税;他一律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计算填列。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