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8]220号 1998-05-25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近几年来,我省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收管理中存在着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纳税人多次取得收入不主动申报纳税,税源难以监控等的问题,为了堵塞漏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有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在我省支付劳务报酬项目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凡聘用外单位人员,支付从事劳务报酬所得时均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四、对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2000元的(含2000元),按5%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按减除费用800元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按16%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应税所得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所得予以扣缴,并按有关规定开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六、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款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帐核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 (三)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八、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5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