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623号 2000-12-0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金融保险企业的工资扣除标准问题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五)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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