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6]202号 2006-07-2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变更所得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请示》(鲁簿财务[2006]7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规定,经审核,现就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所属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在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内,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 二、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三、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以后经营年度中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变更名称等的,应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由省国税局审核确定。 附件: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新增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7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