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1年度河南省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工信信软〔2022〕64号 2022-5-27 相关软件企业: 按照《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本省2021年度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2020年(不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原标准):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2020年(含)之后进入优惠期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新标准):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二、申报时间 享受2021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提交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资料(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一)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二)请各企业严格按照《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资料目录及样表》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提交资料不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 (三)税务部门将后续管理资料移交至我厅后,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核查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 (四)申报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注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系统并按时填报数据(统计制度、操作手册等资料请到xxhhrjfwyc@126.com下载,密码:65509983)。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天烨 联系电话:0371-65509983 15937199372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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