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3]12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1
摘要:要强化征收管理,依法实施稽查,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3]127号            2003-05-21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支持和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发挥好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发展大局,增强支持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省委、省政府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有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我省经济建设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事关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经济决定税收。国有企业是我省税收收入的主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我省税收收入的增长意义重大。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发展作为地税工作的第一要务,把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解放思想,提高认识,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推动改革,以发展的眼光对待改革,以饱满的热情支持和参与改革,以求真务实的作风促进改革,在支持、服从和服务国有企业改革中全面做好地税工作。

  二、落实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作用

  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是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最有力、最有效的支持。

  (一)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

  2.对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改制时可以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已形成坏账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税款,由改制后企业承担,纳税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可申请暂缓征收。

  5.改制企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各主管地税机关只准收取证件工本费;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

  (二)支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对新办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可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提高改制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税的起征点。省辖市由月销售额500元提高到1500元;县(市)及农村由月销售额400元提高到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支持改制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

  1.改制后的生产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规定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改制后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保持改制企业税收政策稳定

  1.对于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凡改制企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照顾。

  2.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债转股等形式完成改制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原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抓好改制后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做好政策的衔接,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强化工作措施,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地税部门要确保在支持服务国有企业改革中有所作为,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深化政策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广泛地宣传支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把政策公开透明地交给企业。充分发挥办税服务窗口、自动取阅台、政策咨询触摸屏、12366税收服务热线的政策宣传作用,最大限度地为企业了解政策提供方便。采取“送法上门”、“重点联络”、“税企座谈会”等形式,直接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各级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地方税收与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牢固树立经济税收观,使广大地税干部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二)优化税收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按“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优质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在优化服务中规范管理。改进服务手段,加快地税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税收管理的科技含量。继续全面推行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政策公开、管理服务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公开、处罚标准公开、廉政规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责任追究公开为内容的文明办税“八公开”活动,大力推进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一站式审批制等,为企业改革提供简便、规范、高效的服务。

  (三)量化工作责任。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要落实责任,把具体任务分解到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辖区内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制定帮扶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逐户落实到企业,严禁政策棚架、梗阻、变通。各级地税机关要注重政策调研,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妥善加以解决。

  (四)强化税收征管。要正确处理支持改革与依法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保证实现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地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要强化征收管理,依法实施稽查,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

  (五)硬化工作纪律。各级地税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为企业改革保驾护航。要进一步硬化纪律约束,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即不准刁难企业,干扰、阻碍企业改革;不准利用手中权力借企业改革之机谋取个人好处;不准向企业吃、拿、卡、要、报;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不准对企业搞指定代理、强制代理。对违反规定,阻碍国有企业改革的,要严肃处理,为国有企业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5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