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供电所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4]83号 1994-11-1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对市(县)供电局通过农村供电所(站)销售给用户的电力,不论农村供电所(站)是否由市(县)供电局统一核算,也不论是采用购销(购进电力转供)方式还是收取手续费(或农电提成)方式,均应按向用户收取的全部售电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不得扣除手续费(或农电提成)]计算征收增值税。其中,对于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可按代销货物有关增值税征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处理。对农村供电所(站)具体按转供电力还是代销征收增值税,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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